一、办理事项
	女职工生育医疗费、生育津贴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申报
	二、所需材料
	(一)基本材料
	1.《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》(一式二联);
	2.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;
	3.计划生育服务手册(1—3页)复印件1份或《二孩生育证》复印件1份;
	4.《孕产妇保健手册》(填写有孕产妇个人信息及初次孕检记录内容)复印件1份;
	5.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;
	6.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;
	7.门诊病历、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;
	8.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原件。
	(二)有下列情形的,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,还需提供以下材料:
	1.申请诊治妊娠、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生育医疗待遇的,需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原件;
	2.申请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的,需提供配偶身份证(复印件1份)及配偶的就业状况相关材料,如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;
	3.申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,需提供社保机构核发的《失业保险待遇证》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各1份;
	4.申请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、解散或破产之日前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,需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、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材料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;
	5.参保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跨统筹地区参保且未中断缴费的,需提供原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原件;
	6.婴儿出生后死亡无法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,需提供新生儿死亡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;
	(三)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。
		










